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效推进“三全育人”“五育并举”的全面协同育人机制,努力构建新时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实际表现与素质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综合素质,是指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现实表现和发展水平。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学生的上一年九月至当年八月(含八月)之间(即一学年度)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五个方面。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综合类奖学金与荣誉称号、择优推荐就业、学生干部选拔与推优入党(团)等的基本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素质测评,复学后综合3素质测评与复学后所在年级一同考评。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纪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定量考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美劳育测评分等三个部分,各个部分的满分值均为100 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体美劳育测评分×10%(其中体美劳测评分=体育测评分×40%+美育测评分×20%+劳育测评分×40%)。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七条 德育测评涵盖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德育测评分占综合测评总分的20%。德育测评采用百分制,由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测算方法:德育测评分=基础分(D1)+附加分(D2+D3)。
德育测评70 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
第八条 德育测评的基础分(D1)满分为70分,主要测评指标为:
(一)政治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二)道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营造健康网络环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
(三)遵纪守法: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集体精神: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权益。
第九条 德育测评附加分满分为30分,包括奖励分(D2)和扣分(D3),计算公式为:
德育测评附加分=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附加分*×30
*注:年级(专业)最高原始附加分超过该部分满分的,以满分计,下同。
(一)奖励分(D2)评分细则
1.工作履历加分
(1)在校团委、学生会、宿管会、社团联合会,学部(院)团委、学生会、宿管会、社团联合会、中心团学组织、突击队、班委会,各类协会、社团等担任学生干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工作岗位、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等),在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学年,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每个岗位加1-8分。
(2)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部(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总分不超过8分。
(3)各部(院)可根据学生干部岗位工作量、工作成效等对部(院)学生干部加分进行调整,但最高分不能超过8分。
(4)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不满一学期者不予计分。
2.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组织的各类非学术专业类的校园文化竞赛活动,以及在学校和部(院)组织的以思想教育为主题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征文等比赛,参赛者校级加5分,部(院)级加3分;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8、1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3、10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6分,优秀奖加5分;部(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4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2)参加学校、学部(院)、中心、班级组织的活动,组织者或主要参与者校级(校级以上)每次加5分,部(院)级每次加4分,中心每次加3分,班级每次加2分。
3.荣誉加分
当学年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1)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团员之星”“优秀党员”“优秀团员”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10分,省级加8分,校级加5分,部(院)级加3分。
(2)在团委、学生会、社团、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获得专项荣誉者,可获得相应加分,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校(区县)级加8分,部(院)级加6分。
(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20分,受到省级表彰的加15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10分,受到校级表彰的加5分,受到部(院)表扬的加3分。受到官方新闻媒体报道的,按以上级别分别加20、15、10、8、6分。
(4)获“先进党支部”“先进班集体(不含综合测评时评定的)”、“五四红旗团支部”“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文明社团”等集体荣誉的成员,国家级的每人加20分,省级每人加15分,校级加10分,部(院)级加5分。
(5)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
4.创新创业加分
在校期间自主创业(需提供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明等有效材料),且项目正常运营满一学期的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可依据创业成果分档加分:
(1)基础档(项目合法合规、正常运营):加8-12分;
(2)成果档(项目获校级及以上创业类奖项或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价值):加15-20分。
加分需经学校相关部门(如创新创业学院、学生中心)审核认定,每学年仅限申报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二)扣分(D3,扣分后下限为Z=0)评分细则:
1、考勤扣分:
(1)旷课一节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2)凡规定参加的主题班会、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升国旗仪式等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1分;
(3)自愿报名参加学校、院部、班级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活动无故缺席者,每次扣1分。
2、惩处扣分:(通报、处分以发文为准;对于一学年内多次违纪者,惩处减分累加记入)。
类别 |
院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 警告 |
分值 |
-2 |
-5 |
-10 |
3、其他减分:
(1)学生恶意欠缴学校学费及有关费用,向学校提供个人或者家庭虚假信息,减2分。
(2)骑行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违规载人及有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被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3)在公共场所(宿舍除外)抽烟,经教育不改被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4)课堂旷课、迟到、早退;按规定参加或自愿报名的集体活动及未请假缺席,每次扣2分。
(5)受到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等,额外扣20分,当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于一学年内多次违纪者,惩处扣分累加记分。
(6)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抽烟,未请假夜不归宿等,每次扣20分,通报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德育分以0分计:
(1)公开发表与党中央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或有关行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2)组织或参与非法游行示威、罢课、集会等活动,参与邪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
(3)组织或主动参与传销、诈骗、套路贷等违法活动的,被列入有关黑名单或失信人员名单的。制造或传播谣言,污蔑他人者;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4)在宿舍适用大功率电器、抽烟等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5)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及以上情形的。
(5)浏览非法网站,制作或传播非法音视频、图片、文章的,制造或传播谣言并产生不良后果的,恶意丑化学校形象、影响学校声誉、干扰校园秩序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6)有考试舞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论文严重抄袭行为的。
(7)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8)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十条 智育测评分=基础分+附加分。智育测评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的70%。
第十一条 智育测评基础分(Z1)为80分,包括当年所有课程的成绩(体育课成绩除外),考查成绩原始分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85、75、70、60、50分计算。考试成绩以学期原始分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或重修后成绩。其公式为:
智育测评基础分=平均学分成绩×智育测评基础分满分÷100
平均学分成绩=(Kl+K2+……Kn)*÷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注:K为每门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学分
(一)智育测评附加分满分为20分,包括奖励分(Z2)和扣分(Z3),计算公式为:
智育测评附加分=本人原始附加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附加分×20
1.学科竞赛
(1)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学科竞赛(含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NECCS)等,参照以下标准加分(排名第一的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他成员减半加分)。加分需提供竞赛获奖证书或官方获奖公示等材料。
竞赛级别 |
竞赛范围 |
加分标准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其他 |
省部1级 |
全国 |
20 |
16 |
12 |
8 |
省部2级 |
16 |
12 |
8 |
6 |
省部3级 |
12 |
8 |
6 |
4 |
地厅1级 |
省区 |
10 |
8 |
6 |
4 |
地厅2级 |
8 |
6 |
4 |
3 |
地厅3级 |
6 |
4 |
3 |
2 |
校级 |
|
6 |
4 |
3 |
2 |
院部级 |
|
4 |
3 |
2 |
1 |
说明:①各类竞赛需入选学校赛事库,赛事库以外的竞赛原则上不计算加分。测评学年内新增的赛事,学生可凭参赛证明申请“追溯加分”。
②获奖级别按级别从高到低认定,第一层次(如特等奖、冠军、金奖等)为一等奖,第二层次(如亚军、银奖等)为二等奖,级别依次类推。
③同一个项目多次获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计算。
④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学生团队获全国特等奖为20分,一等奖18分,二等奖16分,三等奖14分。冠军/金奖按一等奖计,亚军/银奖按二等奖计,依此类推。
⑤参与团队类学科竞赛并获奖的学生,其加分需结合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与排名(以竞赛官方申报信息、获奖证书标注或项目负责人证明为准),按以下标准折算:核心成员(排名第1-2名,或赛事明确标注的“主持人”“第一完成人”):按该奖项对应加分标准的100%折算。重要成员(排名第3-5名):按该奖项对应加分标准的60-80%折算。一般成员(排名第6名及以后):按该奖项对应加分标准的30-50%折算,最高不超过该奖项核心成员加分的50%。
(2)发表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按下表加分。
SCI\SSCI\EI\CSSCI |
北大核心\ISTP (CPCI) |
其他公开出版刊物 |
学术论文集 |
20 |
15 |
10 |
5 |
说明:所有论文加分均应有出版刊物原件;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他成员依次减半加分;刊物级别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3)出版著作。公开正式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下表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加分。
独(合)著 |
主(参)编 |
≥10 万字 |
<10 万字 |
≥10 万字 |
<10 万字 |
≥1万字 |
<1 万字 |
20 |
8-15 |
15 |
12 |
8 |
5 |
(4)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获奖的,获奖等级从高到低分别参照下列表格的相应等级加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级奖励加1次分,不累加;集体合作成果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加分;其他成员依次减半加分;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部(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科研成果、大学 生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竞赛 |
等级 |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厅、校级 |
一 |
20 |
15 |
10 |
6 |
二 |
15 |
10 |
6 |
4 |
三 |
10 |
6 |
4 |
2 |
优秀 |
6 |
4 |
2 |
1 |
鉴定成果前三名 |
6 |
4 |
2 |
1 |
发明成果前三名 |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 |
说明: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校级以上官方机构或正式组织公开主办的相关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和课外科技作品竞赛、数学建模大赛、电子制作大赛等。
(5)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在正式报刊(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字数、质量每篇按下表酌情加分。所有作品加分均应有刊物原件(录用通知证明无效),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集体合作作品根据对应加分标准依次减半加分,因工作性质发表作品者,减半加分。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 20 分。
字数 |
≥1500 字 |
600-1500字 |
<600字 |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
15 |
12 |
8 |
省级重要报纸或新闻媒体 |
12 |
8 |
5 |
公开发行的地市级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
8 |
5 |
3 |
学校主办的其他报纸或媒体 |
5 |
3 |
2 |
学校部门主办的内部刊物 |
5 |
3 |
2 |
2、凡在测评学年内获得各种专业技能、职业技能等证书。且符合以下要求者,每项证书可加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1)双学位学习:在校期间成功修读并注册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自双学位正式开课且每学年正常修读(无课程不及格或学籍异动情况)起,该学年可加15分,加分仅限双学位修读期间,修读结束后不再重复计算。
(2)专业技能证书是指通过与某些专业相关的等级考试所取得的证书,如英语口译笔译等级证、全国计算机等级、软件资格水平等级考试等;职业技能证书是指一些带有职业准入性质的资格证书,如会计从业资格证、导游资格证、律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其他培训类证书应具体分析,由院部严格审核(驾驶证加2分),原则为可加分证书需满足“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证书”“与专业培养方案匹配的等级证书”,短期培训类证书不加分。
(3)所有证书均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书(由院部负责审核原件,学生中心核查)。
(4)凡单科成绩合格证之类不属于此加分范围,修完几门课程后取得某个专业的合格证可加分。
(5)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线者(英语专业通过专四)可加6分。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线者(英语专业通过专八)可加10分。取得英语以外其他外语,如日语等语种相应的国家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标准酌情加分。
(6)各种证书的时间以落款为准,归属当学年即在当学年享受加分1次,当时不申报加分的以后不再享受加分。
(7)凡同类分等级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可按最高级加10分,每低一级减2分加分。由各院部鉴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等级加分标准。同类同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1次加分。
(二)智育扣分(Z3,扣分后下限为Z=0),计算标准如下:
(1)经认定存在考试舞弊的行为直接作“0”处理。
(2)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直接作“0”处理。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二条 体育测评主要从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两方面考察学生在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卫生习惯;适应学习生活及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体育测评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的4%。其中体育基础分占70%,体育测评附加分(含奖励分T2与扣分T3)占30%。计算公式为:体育测评分(T)=T1+T2+T3。
(一)体育基础分(T1)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体育基础分(T1)=每学年体质测试分数×70%
体测总分60分以上为及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2.适用条件和标准
(1)普通本科全体学生(专科及专升本学生测评按照合格标准处理)。
(2)身体残疾或有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测试的本科生,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以按照免测处理,免测学生可以参照合格标准处理。
(二)体育测评附加分为30分,包括奖励分(T2)和扣分(T3),计算公式为:
体育测评附加分=个人原始附加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附加分×30。
其中,体育测评奖励分(T2)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为:
(1)参加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每届每项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
(2)在各种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校级第一名加8分,第二、三名加6分,第四、五、六名加4分,第七、八名加3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5倍计分;破纪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外加10分、15分、20分;院(部)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3)参加体育竞赛志愿服务工作的(含比赛裁判),每次加2分,但一学年累计超过10分的,仍按10分计算。
(3)参加运动队、体育社团训练或指导满一年且表现积极的,校级加6分、院部级加4分,只参加一学期的按50%计算。
(4)获奖各类团体项目(专业技能除外)全体队员,根据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依次每人加6分、4分、3分、2分。
(5)参加学校运动会未获奖加3分/项,开幕式表演加3分/项,观众加1分/半天。
(6)主动参与健康教育技能竞赛、健康教育讲座、健康教育宣传活动等,每参加一次加1分,获得奖项可加1-6分,但一学年累计超过10分的,仍按10分计算。
(7)主动参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类团体心理辅导课,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或竞赛等,每参加一次加1分,获得奖项可加 1-6分,但一学年累计超过10分的,仍按10分计算。
(8)能及时发现同学心理健康隐患,积极与辅导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干预者,根据院部考核情况,加10-20分。
(三)体育减分(T3,扣分后下限为T=0),计算标准如下:
(1)弄虚作假,比赛中不服从比赛规则,不服从裁判,扰乱比赛秩序等行为直接作“0”处理。
(2)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院部、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活动,每次扣20分。
(三)符合体育奖励或扣分的其他类型,可由院部或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后给予相应评分。
(四)因身体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参与体育活动,经院部鉴定后按照评价总分的70%来计算。
第五章 美育测评
第十四条 美育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情况以及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着重从提升审美、培养情操、美化心灵等方面考察学生美育修养
第十五条 美育测评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的2%。其中美育基础分(M1)占60%,美育测评附加分(含奖励分M2与扣分M3)占40%。美育测算方法为:美育测评(M)=M1+M2+M3。
(一)美育基础分(M1,M1=60分),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院部审核合格,可获得基础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能够保持整洁大方的仪表仪态,日常生活素养良好, 无不良嗜好。
(2)按时参加选修的公共艺术课程、美育类通识教育选修课、艺术讲座及培训等美育课程学习、完成相关作业和任务等。
(3)参加合唱团、舞蹈队、戏剧社等艺术类社团;参与文艺演出、展览、艺术节及校内外社区文化服务、艺术比赛等各类艺术实践类活动情况。
(二)美育测评附加分为40分,包括奖励分(M2)和扣分(M3),计算标准如下:
1.计算公式
美育测评附加分(M2+M3)=个人原始附加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附加分×40。
2.适用条件和标准
(1)积极参加学校高水平艺术团 (合唱、民乐、舞蹈、其他),经艺术团考核录取且在团期间表现良好,并代表艺术团参与各类校内外重大演出、比赛,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每次加10分,累计不超过30分。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如文艺汇演、书画展览、音乐比赛、舞蹈表演等,根据参与程度和表现给予相应加分。获个人奖:国家级及以上加30-40 分,省级加20-30分,校级加10-20分,院(部)级每项加5-10分,累计不超过40分;获团体奖:负责人按照个人获奖相应级别加分,其余成员减半加分。
(3)在绘画、书法、摄影、文学作品、音乐创作、微视频等文化艺术作品创作并积极向校内外刊物、平台投稿,国家级加25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0分,校级加5分,院(部)级加3分,累计不超过30分;集体加分规则为:等级得分×排序系数,按完成人排序,系数依次为 1.0、0.8、0.6、0.4、0.2,只计入前五名。
(4)积极参加校团委备案的各类美育类协会、社团和俱乐部,经组织单位考核优秀(五星级),负责人加20分,成员加10分,累计不超过30分。
(5)获得学校图书馆颁发的阅读类奖项可加10分。
(三)美育减分(M3,扣分后下限为M=0),计算标准如下:
(1)因个人着装、打扮不雅等原因,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每次扣10分。
(2)在公共生活区域内,因个人行为习惯较差,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每次扣10分。
第六章 劳育测评
第十六条 劳育主要测评学生劳动养成的情况。从学生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安全、劳动精神等方面考察。
第十七条 劳育测评满分100分,占综合测评的4%。由劳育基础分、劳育奖励分、劳育扣分组成,其中劳育基础分占60%,劳育附加分(含奖励分与扣分)占40%。劳育测算方法为:劳育测评分(L)=L1+L2+L3。
(一)劳育基础分(L1,L1=60分),经个人自评、班级评议、院部审核合格,可获得基础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崇尚劳动、尊重劳动,主动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 树立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
(2)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
(3)自觉自愿、认真负责、安全规范、吃苦耐劳。
(4)主动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认真完成宿舍卫生和教室卫生轮值工作。
(5)完成学校规定的劳动教育学分。
(二)劳育测评附加分为40分,包括奖励分(L2)和扣分(L3),计算标准如下:
1.计算公式
劳育测评附加分(L2+L3)=个人原始附加分÷年级(专业)最高原始附加分×40。
2.计算标准
(1)参与学校或院部相关活动的服务工作每次加1分,考核为优秀或先进工作者加3分,累计不超过30分。
(2)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参加者校级加5分,部(院)级加3分;获奖的同学可另获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5、10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0、8分;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8、5分;部(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8、6、5分。优秀奖(仅指不分等级的比赛)按各级别的二等奖计。同一活动只计最高分。
(3)参加学校、学部(院)、班级组织的志愿者活动,参赛者校级(校级以上)每次加5分,部(院)级每次加3分。志愿服务时长累计达150小时加8分,累计达100小时加6分,累计达80小时小时加5分,累计达80小时小时加3分,累计达50小时加2分,累计达30小时加1分,每学年可累计。
(4)一学期内宿舍卫生检查无不达标且宿舍成员无其他违规记录的,每人每学期加5分;被评为校“文明宿舍”的,每人另加5分(宿舍长加6分)。一学期内连续三次及以上获评校“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每人累计加10分(宿舍长累计加15分)。宿舍获其他评比奖项的,可比照加分。
(三)劳育扣分(L3,扣分后下限为L=0),计算标准:
(1)劳动观念表现差,无特殊原因不参加学校或院部安排的劳动活动(如劳动月、劳动周),每次扣10分。
(2)宿舍卫生、安全检查为不达标的,每次所有宿舍成员扣2分。
第七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 学生中心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院部成立院部、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院部分管领导、团委(中心、系)负责老师、辅导员、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组织部署本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对各年级(专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审定上报测评结果。
(二)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辅导员、学业导师、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5-7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布置安排本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准备工作;统计出智育测评总成绩;审核本年级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项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评价程序:
(一)个人总结和自我评价。每位学生按照综合素质测评五个方面的内容,认真撰写一学年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基础分、奖励分和扣分,注明奖励、扣分的原因,有必要的,需在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定会上作汇报。
(二)年级(专业)审议和评分。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在查阅个人汇报和调阅有关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审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德、智、体、美、 劳的测评成绩,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出全年级(专业、班级)名次。
(三)公布。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美、劳五个单项和合成总分以及全班名次)向年级(专业)全体同学公布,听取广大学生意见。公告可用口头方式,也可用书面方式。学生自公告综合素质评价成绩之日起3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疑问的,可向所在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提出,由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查,并在3日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集体复核后,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10日内,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应将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对年级(专业)小组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答复后 2 日内向“院部测评小组”提交书面申诉(附补充证明材料);院部小组需在 5 日内出具最终意见,并公示理由。
(四)审批与备案。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好有关表格及材料,经院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进行存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执行本办法的前提下,各院部可根据专业特点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执行。院部制定的实施细则,须经院部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及时向学生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既是一项细致复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又贯穿着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各院部要加强领导,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向学生宣传综合素质测评的意义和作用,使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由团支书负责),做好日常记实考评工作(包括全班同学的上课考勤、各类会议和活动参加情况等)。负责记实考评的学生,每月统计上报一次,并将原始记载材料交辅导员保管。
第二十四条 年级(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评价工作,对奖励分、扣分项目的依据,要仔细核实。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各项奖励分、扣分原因要向学生公布,接受学生监督。对有特殊表现的学生,院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有权对其综合评价分适当修正,但要注明修正原因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每项加分须提供佐证材料,且每份佐证材料只可用于德育、智育、体育、劳育、美育其中一个模块(活动若同时符合多个模块属性,由学生选择1个模块使用,需在申请时注明),不得重复加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各院部可会同学生中心商定,并可制定补充规定,报学生中心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中心、教育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评定办法》院政〔2019〕110号同时废止。
统筹 | 张崇杰
三审 | 万建臣
复审 | 许绍静
初审 | 冯东山
编辑 | 孙增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