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53号关于印发《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政〔2024〕53                    签发人:杨保成

 

 

 

 

 

黄河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现将《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2024  3  27 日


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 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 护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贯彻 以人为 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  ”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营造人人要安全、 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 ”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 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实验室或 场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 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 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 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 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成立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 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级领导组成。领 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全面工作;

(二)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规划部署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和安全整改方案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产管理处,办公 室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产管理处、 保卫处、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会议精神;

(二)制定各项工作的安全预案;

(三)不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开展应急演练等。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建立  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 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使用实验室的学生指导教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 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 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进入实验室的师生 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 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实验室所属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 保教育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 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 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 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院(部)实验室设置与建设, 要经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 实验项目、经费投入等因素。实验室在停用或撤销时,要进行全面 彻底的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化学性废弃物、气 瓶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得到安全妥善地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管理。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 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 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 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须在掌握


各项安全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 考试,明确安全告知,对于第一类实验室,实验前须填写安全分析 报告,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从事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 线装置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取得相 应的作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院(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储存、使用及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登记、 台账等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要落实“五双 ”管理制度,即双人 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建立使用档案,安 全储存、使用,定期盘点。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管理。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 管理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项目(如改造、 大修、停用或报废等)发生变更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审批;使用中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院(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 理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定 期维护、保养,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 全培训。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应远离 易燃易爆危险品;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 备应安全接地;高压、强电实验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按


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管理。院(部)要加强水电安全管理,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水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用水用 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相关规范, 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设备时, 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高压 实验场地应设户外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发生危急情况时迅速切 断电源。

第十七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院(部)要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 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日常及假期值班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按照学科专业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  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张贴各类  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  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 并及时登记报告;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在进行加热、加压  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需暂时离开,必须  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验过程, 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  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院(部)要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对 具有危险源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 器、灭火沙箱、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


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 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挪作他用;配备必要的防护 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及医护急救用品;切实做好更 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专 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等上 级部门要求,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督促所属院(部)限期整改。

院(部)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 理员对第一类实验室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对第二类实 验室应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院(部)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实验室 安全隐患,对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教育 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保卫处和校产管理处报告,积极配合学校 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 延上报。

对整改不力、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实验室,将给予警告; 对警告无效并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 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考核及奖惩。学校对院(部)的实验室  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造成实验室长期停止使用 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实验室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院(部)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及 时上报学校事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院(部)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 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 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人员伤害和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 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 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办 公室负责解释。

 

 

 

 

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4  3  27 日印发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