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4〕53 号 签发人:杨保成
黄河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现将《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3 月 27 日
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 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 护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贯彻“ 以人为 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 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 责 ”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营造人人要安全、 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 ”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 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实验室或 场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 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 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 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 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成立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 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级领导组成。领 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全面工作;
(二)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规划部署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和安全整改方案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产管理处,办公 室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产管理处、 保卫处、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会议精神;
(二)制定各项工作的安全预案;
(三)不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开展应急演练等。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建立 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 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 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使用实验室的学生指导教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 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 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进入实验室的师生 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 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实验室所属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 保教育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 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 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 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院(部)实验室设置与建设, 要经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 实验项目、经费投入等因素。实验室在停用或撤销时,要进行全面 彻底的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化学性废弃物、气 瓶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得到安全妥善地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管理。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 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 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进入实 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员工为实验室安全的具体责任人,须在掌握
各项安全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 考试,明确安全告知,对于第一类实验室,实验前须填写安全分析 报告,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从事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射 线装置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核,取得相 应的作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院(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储存、使用及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加强管理,落实登记、 台账等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要落实“五双 ”管理制度,即双人 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建立使用档案,安 全储存、使用,定期盘点。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管理。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 管理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项目(如改造、 大修、停用或报废等)发生变更前,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审批;使用中严格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对安全附件等进行定期校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院(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 理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定 期维护、保养,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 全培训。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应远离 易燃易爆危险品;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 备应安全接地;高压、强电实验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按
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等。
第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管理。院(部)要加强水电安全管理,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水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用水用 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相关规范, 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设备时, 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高压 实验场地应设户外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发生危急情况时迅速切 断电源。
第十七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院(部)要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 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日常及假期值班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按照学科专业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 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张贴各类 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 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实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 并及时登记报告;实验室内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在进行加热、加压 等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若因故需暂时离开,必须 委托他人照看或关闭电源。无人在场情况下持续进行的实验过程, 负责人必须做好预防措施。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 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安全设施管理。院(部)要加强安全设施管理,对 具有危险源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 器、灭火沙箱、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
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 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不得挪作他用;配备必要的防护 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及医护急救用品;切实做好更 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专 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教育部等上 级部门要求,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 督促所属院(部)限期整改。
院(部)负责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管 理员对第一类实验室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对第二类实 验室应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条 隐患整改。院(部)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实验室 安全隐患,对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教育 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保卫处和校产管理处报告,积极配合学校 进行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 延上报。
对整改不力、责令整改未能按期完成的实验室,将给予警告; 对警告无效并仍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停止实验室使用,直至 整改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再次启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考核及奖惩。学校对院(部)的实验室 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造成实验室长期停止使用 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实验室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院(部)应立即启 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及 时上报学校事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院(部)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严重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 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学校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 人员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人员伤害和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 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 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办 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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