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政〔2024〕52 号 签发人:杨保成

黄河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
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现将《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3 月 27 日
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 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 的精准管控,根据上级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 ”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 理的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危险源 ”是指学校实验场所内可能导致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 化为事故的部位、空间区域、设备及其位置等。危险源辨识是指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估指对危险源导 致的风险事件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 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 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根 据认定结果采取对应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 ”和动 态管理的原则。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 需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
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包括对实验室分类分级情况的审定和对执行 情况的监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有针对性地实施实验 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 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原则对实验室分类 分级工作承担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危险源类 别和风险等级认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在公共区域 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加强对风险相对较高实验室的重点监 管,督促实验室开展危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防范和控 制措施、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房间危险源的辨 识和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防范和 控制措施,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急设施设备以及急救药 品,并将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认定结果报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审核, 通过后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 性进行划 分。根据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划 分为生物(医药)类、化学类、机械类、电子(电气)类、其他 类五种类别。
(一)生物(医药)类实验室
生物(医药)类实验室是指实验场所涉及病原微生物精麻类 药品、生物制剂实验动物及尸体、转基因生物等危险源。这些危 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 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 害。
(二)化学类
化学类实验室是指实验场所涉及化学试剂、实验气体等危险 源。管理重点为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和化学废弃物等危险源的 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
(三)机械类实验室
机械类实验室是指实验场所涉及压力容器和设备、高转速设 备、加热设备、特殊设备等危险源。管理重点为机械设备的安全 性检查、使用培训、操作规范、实验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四) 电子(电气)类实验室
电子(电气)类实验室是指实验场所涉及高电压大电流设备、 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危险源。管理重点为设备使用规范和用电 安全。
(五)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是指实验场所涉及上述以外的其他危险源。包 括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这类实 验室的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风险。 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与日常管理。
第十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 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在 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 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 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 四级(低危险等级)4 个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 所从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 化学品、病原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 险;使用实验室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起重类设备、 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
第十三条 依据所涉及风险类别或数量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 险等级认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表如下:
危险源 类别 |
主要内容 |
一级(高风险) |
二级(较高风险) |
三级(中风险) |
四级(低 风险) |
生物(医 学)类 |
实验场所涉 及病原微生 物精麻类药 品、生物制剂 实验动物及 尸体、转基因 生物等危险 源。 |
1.第一、二类病 原微生物及类 似的新病原微 生物; 2.麻醉药品、精 神药品。 |
1.第三、四类病原 微生物; 2. 有 毒有 害生物 制剂。 |
1.实验动物及尸 体(不涉及病原 微生物); 2.转基因生物; 3.未列入一、二 级的高温 高压火菌锅。 |
未列入 以上三 级的生 物(医 学)类危 险源。 |
化学类 |
实验场所涉 |
1.剧毒品、剧毒 |
1.管控化学试剂: |
1. 普 通 化 学 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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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化学试剂、 实验气体等 危险源。 |
气体; 2.爆炸品; 3.第 一类 易 制 毒化学品。 |
易制爆品,第二、 三类易制毒品: 2. 一般 危 险化 学 试剂: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强氧化 性、强腐蚀性等试 剂; 3.危险性气体:有 毒有害 、 易燃易 爆、助燃、腐蚀性 气体; 4.其他气体:单间 存放钢瓶数量≥5 瓶。 |
剂; 2.少量酒精; 3.压缩或液化惰 性气体; 4.单间实验室存 放其他气体钢瓶 数量≤4 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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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 |
实验场所涉 及压力容器 和设备、高转 速设备、加热 设备、特殊设 备等危险源。 |
1.压力容器:压 力≥20MPa 的高 压容器,压力≥ 3.8MPa 的锅炉; 2.高转速设备: 转 速 ≥ 30000r/min 的 设备; 3.特殊设备:行 车 、 等离子设 备、电弧放电设 备 、 热淬火设 备 、锻压设备 等; 4. 单 间 实验 室 中烘箱 、 马弗 炉、管式炉等加 热设备数量≥6 台。 |
1. 压 力 容 器 : 10MPa-20MPa 的高 压 容 器 , 压 力 <3.8MPa 的锅炉; 2.机械压力设备: 冲压机、金属挤压 液压机、四柱液压 机等; 3. 高 转速 设 备: 10000r/min-3000 0r/min 的设备; 4. 单 间 实验 室 中 烘箱、马弗炉、管 式炉等加热设备 数量 3—5 台; 5.额 定起 重量≥ 3t 的起重机械及 叉车、电梯等(行 车除外)。 |
1.压力容器:压 力 <10MPa 的 容 器; 2. 机 械 加 工 设 备:高速、 回转 机械、车床、钻 床、铣床、刨床 等; 3. 特 种 加 工 设 备:线切割机、 火花机等、注塑 机、电焊设备等; 4.单间实验室中 烘箱、马弗炉、 管式炉等加热设 备数量≤2 台。 |
未列入 以上三 级的机 械类危 险源。 |
电子(电 |
实验场所涉 |
1. 高 电 压 设 备 |
1.较 高 电 压 设 备 |
1.单间实验室设 |
未列入 |
气)类 |
及高电压大 电流设备、激 光设备、强磁 设备等危险 源。 |
( 电 压 ≥ 1000V)、大电流 设 备( 电 流≥ 500A); 2. 单 间 实验 室 设 备 总 功 率≥ 40kW; 3.激光设备:输 出功率≥500W, 如激光切割机、 雕刻机 、 打孔 机、焊接机等; 4. 强磁 设 备 和 环境:磁感应强 度≥2T。 |
(380V—1000V)、 较 大 电 流 设 备 (100A—500A); 2. 单 间 实验 室 设 备 总 功 率 : 10kW-40kW; 3.激光设备:0.5W ≤ 输 出 功 率 <500W,如激光切 割机、雕刻机、打 孔机、焊接机、指 示器等; 4. 强磁 设 备和环 境:0.5T≤磁感应 强度<2T。 |
备总功率<10kW; 2.24 小时不断电 设备; 3.微波暗室; 4.中磁设备和环 境 :0.2T≤磁感 应强度<0.5T; 5. 电烙铁、 电吹 风、热风枪、 电 磁炉等。 |
以上三 级的电 子(电 气)类危 险源。 |
其它类 |
实验场所涉 及上述以外 的其他危险 源。 |
-- |
1.舞台升降机械; 2. 涉及粉 尘爆 炸 危险的场所。 |
1.有毒、易燃的 绘画材料、颜料、 釉料、染料、清 洁剂等; 2. 木 工 加 工 场 所; 3.易发生绞、碾、 碰、戳、切、割 等伤害的体艺器 材等。 |
未列入 以上三 级的其 他类别 危险源。 |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 程度存在争议或按评估表无法确定等级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 评审,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房间安全风险级别,且
明示该房间风险性大的因素;危险源所在区域,须张贴安全警示 标志。
(二)实验室必须按照危险源和风险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 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三)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验室的类别和风险等级, 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实验室的管控,对危险源进行有 效监管。
(四)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 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学校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 人员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涉及特种设备等有特殊资格 要求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 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五)实验室须制订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 容,定期对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 安全操作技能、个人防护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六)拥有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单位,每年开展至 少 1 次针对性应专项急演练并存档;拥有三级和四级实验室的教 学科研单位,每年开展至少 1 次应急演练并存档。
第十六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及安全分类确定检查频 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有记录; 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 次并有记录,并确保半
年内所有一级实验室全覆盖;学校安全督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1 次 并有记录。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有记录; 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1 次并有记录,并确保半 年内所有二级实验室全覆盖;学校安全督查次数每2 个月不少于 1 次并有记录。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化学类、生物类须每天进行安 全自查并有记录,其他类每周进行安全自查并有记录;教学科研 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2 个月不少于 1 次并有记录,并确保一年内 所有三级实验室全覆盖;学校安全督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并 有记录。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每两周进行至少 1 次安全自 查并有记录;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并有 记录,并确保一年内所有四级实验室全覆盖;学校安全督查次数 每半年不少于 1 次并有记录。
第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按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分类及 风险评估分级工作,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 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 当风险特征 关键因素发生改变、实验室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时,应重新进行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 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 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安全工作 办公室负责解释。
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
2024 年 3 月 2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