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科技学院文件
黄科大发〔2025〕115号
黄河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部(院),职能部门(单位):
现将《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9月17日
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三章 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章 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八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第十一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校园安全氛围。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实验室或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压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成立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级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全面工作;
(二)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规划部署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订和实施实验室建设和安全整改方案等。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管理中心、保卫处、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会议精神;
(二)制定各项工作的安全预案;
(三)不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四)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开展应急演练等。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实验室安全设施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或课题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使用实验室的实验指导教师对所承担项目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保障措施;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实验室所属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安全协议、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是指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采取对应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行“就高不就低”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需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根据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五种类别。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二)生物类实验室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三)辐射类实验室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四)机电类实验室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五)其他类实验室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二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三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四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4个等级。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实验室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起重类设备、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25分
|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5~20kg或5~20L; (2)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100kg或50~10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2瓶; (4)使用III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5)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6)实验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7)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8)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 L或kg; (9)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10分 |
(1)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V)的实验; (2)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3)涉及压力实验; (4)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5)涉及持续加热实验; (6)使用一般实验室自制设备; (7)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kg或5L; (8)实验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kg或50L; (9)存储有毒、易燃气体1瓶; (10)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11)使用简单压力容器1~2台; (12)使用III类射线设备1台; (13)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1~2台; (14)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的数量≥5台; (15)实验室一般用电设备负载≥80%设计负载; (16)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的数量≥3台; (17)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100 L或kg; (18)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3~5台; (19)实验室使用每1台明火设备; (20)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5分 |
(1)存储普通气体1~4瓶; (2)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1~4台; (3)使用2、2M、1、1M类激光设备1~2台; (4)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20 L或kg; (5)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1~2台; (6)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或经防爆改造冰箱数量每1台; (7)实验室使用每1台快捷电热设备; (8)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第十七条 依据所涉及风险类别或数量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如下: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一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kg或50L;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生物安全BSL-3、ABSL-3、BSL-4、ABSL-4实验室; (7)使用I、II类射线设备;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使用4、3R、3B类激光设备; (13)使用富氧涉爆实验室自制设备; (14)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100分的实验室 |
二级/橙色级实验室(高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kg或20~50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生物安全BSL-2、ABSL-2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三级/黄色级实验室(中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BSL-1、ABSL-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4)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四级/蓝色级实验室(低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评估表无法确定等级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标明房间安全风险级别,且明示该房间风险性大的因素;危险源所在区域,须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二)实验室必须按照危险源和风险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三)各教学科研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验室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实验室的管控,对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
(四)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只有通过学校安全准入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方可进入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涉及特种设备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五)实验室须制订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定期对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安全操作技能、个人防护技能等安全教育培训并存档。
(六)拥有一级和二级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单位,每年开展至少1次针对性专项应急演练并存档。拥有三级和四级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单位,每年开展至少1次应急演练并存档。
第二十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及安全分类确定检查频次,按照危险源分类,依据相关法规制度的管理要求实施检查。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有记录;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并确保半年内所有一级实验室全覆盖;学校安全督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有记录;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并确保半年内所有二级实验室全覆盖;学校安全督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化学类、生物类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有记录,其他类每周进行安全自查并有记录;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并确保一年内所有三级实验室全覆盖;学校安全督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须每两周进行至少1次安全自查并有记录;教学科研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并确保一年内所有四级实验室全覆盖;学校安全督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做好实验室分类及风险评估分级工作,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风险特征关键因素发生改变、实验室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时,应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第四章 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气体钢瓶安全管理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 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 (表压)且压 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 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第二十四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丙炔、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氖气等)和有毒气体(包括氯气、硫化氢、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第二十五条 气体钢瓶原则上需从通过学校资质审核的定点供应商采购。如因特殊情况需从其他供应商采购时,需先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并将其相关资质文件送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并对气体钢瓶的质量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购人在接收气体钢瓶时,应进行验收,对气体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气体钢瓶缺乏检定标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气体钢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等,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资产管理中心。
第二十八条 气体钢瓶须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
第二十九条 气体钢瓶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拿轻放,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以及减少碰撞,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应使用钢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
第三十条 气体钢瓶放置应整齐,佩戴好瓶帽,用钢瓶架或套环固定,做好标识和固定;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同室存放。
第三十一条 有毒气体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应在存放有毒气体钢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点,应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
第三十二条 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振动,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实验室不过量存放气体钢瓶。惰性气体钢瓶超过一定数量的,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和气柜应上锁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气管路应选用合适的管材,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
第三十五条 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三十六条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第三十七条 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三十八条 操作人员应熟悉所用气体的特性和危害,具备气体钢瓶操作的技能,做好相关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气体钢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体钢瓶严禁使用。
第四十条 开启气体钢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第四十一条 操作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四十二条 气体钢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四十三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0.5kg/cm⟡表压);易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约2kg/cm⟡~3kg/cm⟡表压);液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氢气应保留2Mpa。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四十四条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特殊气体的钢瓶要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四十五条 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第四十六条 气体钢瓶供应商负责其提供的气体钢瓶的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并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回收后送交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第四十七条 气体钢瓶使用单位负责减压阀、止回阀等钢瓶附件的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内不得留存过量气瓶,对于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处置;对于暂时不使用的气体钢瓶,可以委托气体钢瓶供应商代为保管、处置。
第四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开展有关实验气体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 一旦发生气体钢瓶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可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第五十二条 由于违反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酿成事故,学校将视事故情节轻重,依规追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主要指实验室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
第五十四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必须购置具有国家认定的特种设备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中心备案,并到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租赁特种设备时,必须向有租赁业务且是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事宜,租赁的特种设备的管理必须同时服从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和改造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有关规范及安全标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五十七条 高压容器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一)所有高压容器都应该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在醒目的位置张贴警示标识。
(二)高压容器使用地点要使用预防爆炸或减少其危害后果的仪器设备和装备,包括使用坚固器壁的仪器,增添必要的压力调节阀或安全阀,配备安全罩、防护板、金属网等。
(三)高压容器安全距离内严禁存放可能激发爆炸的刺激物(例如火花、热体等)。
(四)学生使用高压容器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指导老师应在培训时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告知学生。
第五十八条 气体钢瓶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气体钢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显著位置标识气体成分等相关信息。
(二)气体钢瓶储存场所须有良好的通风、散热和防潮条件,电气设备(电灯、电路)须有防爆设施。
(三)气体钢瓶应严格分类分处保管,各类不同品种的气体不得混放;直立放置时需要固定;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数量不得超过2瓶。
(四)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m(距离不足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五)严禁敲打撞击气体钢瓶,并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现象,注意压力表读数。
(六)操作氧气瓶或氢气瓶等,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进行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七)用后的气体钢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以上,氢气应剩余2Mpa以上,以防止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不可将气体用完用尽。
(八)各种气体钢瓶必须由质量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严禁使用未经检验、不合格、安全阀超期的气体钢瓶。
第五十九条 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一)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经过专门培训。
(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和检修。对操作人员有资质要求的设备,须由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三)设备显著位置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告诫使用时的危险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条 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技术安全性能检验,由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测单位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第六十一条 因故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必须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六十二条 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对在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十四条 特种设备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予以报废,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向资产管理中心审批,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五条 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六章 实验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公安部编制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第六十七条 资产管理中心、保卫处、教育教学中心和科技发展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教学科研单位管控危化品的管理和处置等工作,对各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十八条 使用单位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申请、采购、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行为进行监管。使用单位要明确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管员,该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登记、使用监管、数据上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为直接安全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其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安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准超量购买易制爆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违者将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和采购程序为:
1.申购人填写《黄河科技学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一);
2.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签字确认后,申购人将申请表、购销合同、用途说明、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公司资质复印件交至保卫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同意后,专管员汇总相关材料报公安部审批,审批通过后专管员联系销售公司进行采购供货。申购审批材料申购单位、保卫处、业务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七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取量应严格控制,禁止过量领取,实验室只许保存适量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各单位和各实验室应根据学期的需求量,按照一次购买分批送货的原则,由有资质的化学试剂公司进行采购或直接供货。
第七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落实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为核心的“五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第七十四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要分类做好使用登记专用台账,记录使用人、时间、用量等,做到账账、账物相符。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七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设专用贮存室集中分类贮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七十六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防火防盗,要将其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双人双锁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容器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七十七条 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十八条 从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做到熟悉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熟练掌握相应化学品的操作方法,严禁盲目操作,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七十九条 装运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要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第八十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在指定实验室使用,实验室负责人要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去向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得私自借用,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实验废液、废物等化学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不得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流程进行环保无公害回收处置。
第八十二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废液和固体废弃物以及盛装废弃物的容器等)必须集中收集、存储,各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化学废弃物专用台账,学校根据各单位台账汇总情况统一安排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专用台账的保存期为自废弃物处置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八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液必须装入容器内,盛装容器必须满足相应要求,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液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八十四条 盛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直接包装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中文化学名称(混合物标注主要废物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
第八十五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贮存地,必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实验室内不得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统一处理。
第七章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八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适用于学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过程。
第八十八条 我校实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制定、完善易制毒化学品规章制度,指导、督查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检查工作,通知或通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二)使用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防火、防盗等工作,保卫处参与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检查,参与处置易制毒化学品突发事件。
(三)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一岗双责)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负责制定、完善院级易制毒化学品制度,组织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教师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自查和配合学校对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并积极落实整改;每学期向资产管理中心、保卫处或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
(四)实验室负责人、课题组负责人是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交接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
(五)在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的人员对自己经手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处置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安部门的规定程序进行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不准超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严禁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采购易制毒化学品,违者将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请和采购程序为:
1.申购单位填写《黄河科技学院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二);
2.申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并签字确认后,采购员将申请表、购销合同、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公司资质复印件交至保卫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服务平台上报公安部审批,审批通过后采购员联系销售公司进行采购供货。申购审批材料申购单位、保卫处、业务主管部门处各备案一份。
第九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实验室只许保存适量的易制毒化学品,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和“五双”制度(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进行管理,并加装监控设备。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安全准入制度,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实验人员要充分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掌握规范的安全技术、过硬的实验技能和必要的急救知识,做到熟悉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熟练掌握相应化学品的操作方法,严禁盲目操作,并经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获准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九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要分类做好使用登记专用台账,记录使用人、时间、用量等,做到账账、账物相符。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九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设专用贮存室集中分类贮存易制毒化学品。科学分类,规范储存,严格按照“五双”制度管理。专用贮存室应具备可靠的安全防盗措施,做到“三铁一器”(铁门、铁柜、铁锁,报警器),并应该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九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防火防盗,要将其放置于保险柜或铁皮柜内,双人双锁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容器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九十七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根据其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确定防护重点,制定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在指定实验室使用,实验室负责人要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去向负责,不得私自借用,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须放回试剂柜并双锁,禁止在试剂柜、实验台随意摆放或与其他普通试剂混放。
第九十九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一百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应严格按照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处置流程进行环保无公害回收处置。
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实验室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实验废液、废物等化学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不得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污染环境。
第一百零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包括废液和固体废弃物以及盛装废弃物的容器等)必须集中收集、存储,各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化学废弃物专用台账,学校根据各单位台账汇总情况统一安排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专用台账的保存期为废弃物处置日起不少于5年。
第一百零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液必须装入容器内,盛装容器必须满足相应要求,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液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第一百零四条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的直接包装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中文化学名称(混合物标注主要废物名称)、危险情况、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贮存地,必须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实验室内不得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应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统一收存,妥善保管,统一处理。
第八章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学校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废弃化学试剂,以及沾染上述物质的一次性实验用品、包装物、过滤吸附介质等固体废物。适用于学校全校范围内所有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包括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回收、转运、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应遵循“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贯彻落实“谁产生、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二级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一百一十条 资产管理中心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组织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三)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妥善保存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四)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校内转运、贮存、台账管理等工作。
(五)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组织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校外转运工作,确保实验室危险废物得到及时、安全地处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二级单位是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制定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危险废物管理细则和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关设施;
(三)组织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收集、存放和转运危险废物;
(四)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和转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验室是危险废物的直接产生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实验室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存放和转运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和转运等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及处置情况,按规范要求收集、存放和转运危险废物;
(四)坚持“每日三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向二级单位或学校汇报。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实验室须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收集区,配备防二次泄漏设施,并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收集区须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日晒、雨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可进行收集存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固体危险废物(简称“固废”)和液体危险废物(简称“废液”)。
第一百一十六条 固废的收集和存放
固废是指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主要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以上统称废弃化学品)以及化学品的包装材料、沾染危险化学品的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注射器等(统称其他固废)。
(一)固废的包装:要求采用性能稳定、大小合适、中等强度的包装材料(如收集箱、编织袋等),完好、结实、牢固,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不易破损、泄漏。
(二)固废的收集
1.废弃化学品的收集
(1)确保原标签完好,原标签破损的须补上标签。对原有标签无法辨认的化学品,应对其进行基本化学特性鉴定(如酸碱性、氧化还原性、燃爆性、腐蚀性以及是否具有生物剧毒性等),以便于后续处置过程的安全和环保;
(2)瓶装化学品需旋紧瓶盖后竖直整齐放入收集箱;其他化学品和化学废物需用包装袋装好并扎好袋口,贴上标签写明名称和成分,袋口朝上放入纸箱内;
(3)废弃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禁止将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废弃化学品混装;瓶与瓶之间应做相应隔离缓冲,避免碰撞破裂;
(4)性质活跃,遇空气或水能起反应的废弃化学品须单独存放,并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2.其他固废的收集化学品空瓶应单独装箱收集,瓶内不得有任何残液;沾染危险化学品的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注射器等应先用塑料袋分装并扎好袋口,贴上标签并注明名称,然后袋口朝上放入收集箱内;针头等锐器需将尖锐部分保护住后(如放入专用锐器盒等)再收集。
3.固废的收集以包装材料能密封为限,瓶装化学品和空瓶不能叠放,每箱(袋)重量不能超过50公斤。
第一百一十七条 废液的收集和存放
废液是指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酸碱废液、废有机溶剂、含重金属的废液以及其他各类含有化学成分的液体废物。
(一)废液的包装:要求采用耐强酸、耐强碱的高密度聚乙烯废液桶。废液收集前在废液桶上按要求张贴并填写《危险废物标签》。
(二)废液的收集
1.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禁止将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废液混放;
2.遇水能起反应的废液须放入指定容器中,并特别标注;
3.不得将废液倒入化学品原容器内;严禁将非化学废液倒入废液桶内;
4.每次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核对该废液桶上张贴的《危险废物标签》标识的主要成分,确保新倒入废液不会与已有废液发生异常反应;
5.废液桶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切勿装满,废液不能超过容器体积8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剧毒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一)剧毒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不同剧毒废弃物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容器内,并在容器上按要求张贴并填写《危险废物标签》;
(二)二级单位应单独列清单提前报送学校审核,并由“双人”送至学校化学品仓库存放,由学校统一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处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危险废物,定期向主管部门提出回收申请,其中废弃化学品的回收还需报送《废弃化学品明细清单》。
第一百二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回收申请定期上门回收,并转运至学校化学品仓库存放;对未按要求进行收集、未张贴标签、使用不规范收集容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废物不予回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转运者须穿长衣、长裤、能把脚全封闭包裹的平底鞋(鞋底需防滑),并佩戴长度大于32cm、防酸碱、耐腐蚀手套;整个搬运过程不能吸烟或接触潜在火源,搬运过程中不能饮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转运前必须确认危险废物包装是否安全、妥当;转运过程必须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途经学生及人群密集地点需谨慎小心,尽量让他人先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情况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危险废物进行转运并处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保证进入大气的有害物质浓度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秉承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减少化学品浪费,鼓励资源循环利用,切实推进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倾倒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不得将非本校产生的废弃物运到学校处理。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或实验场所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事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作出反应,迅速到位,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四)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日常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资源保障部、保卫处、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校附属医院、后勤集团、事故单位等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一百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和单位特色制定院级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系(中心)级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方案,院级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上报学校备案,系(中心)级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方案上报所属二级单位备案。各二级单位要重视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安全救护设施的配置和维护,普及应急常识,确保发生事故时人员及时自救。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事故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经常开展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三)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
(四)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单位安全责任人→保卫处、资产管理中心→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放射性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放射性物质洒、漏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发生场所、地面、设备污染时,用记号笔画圈或摆放标记物等方法明确标示污染的范围,标记应明确醒目,尽量避免标记过多的范围。
2.若是液体洒、漏应立即用吸水纸进行吸附;若是固体(粉状)应立即用潮湿的吸水纸覆盖;若是气体应使用专门的吸收剂吸收。
3.若手套上沾有放射性物品则应立即更换手套,已污染的手套应单独妥善保存;如工作服、鞋套等防护用品上沾有放射性物品则应立即去除已污染的防护用品,并将其包好。
4.当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要迅速予以去除污染(先用吸水纸吸附,再用洗涤剂清洗)。
5.选用适当洗涤剂对污染区域进行清洗去污。
6.用污染检查仪对去污效果进行检查,若仍有残留则继续清洗,直到接近本底为止。
(二)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事故
对误食或其他途径摄入体内放射性物质的事故应及时上报,以便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当需要药物促进排出时,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三)放射性物质丢失事故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并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病原微生物
1.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
3.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二)危险化学品
1.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处置,残余物用大量水冲洗稀释。
3.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则泄漏区域附近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其他
若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动物咬伤或被昆虫叮咬等,应用肥皂和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做下一步处理。
(二)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气瓶气体泄漏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气瓶遇到外界火焰
1.当火焰尚未波及气瓶,则立即全力扑火。
2.当火焰已波及气瓶或气瓶已处于火中,为防止气瓶受热爆炸,在气瓶还未过热之前,必须迅速将气瓶移到安全的地方。
3.当无法转移气瓶时,在保证安全距离的前提下,用水带或其他方法向气瓶上喷射大量的水进行冷却。
4.如果火焰发自瓶阀,应迅速关闭瓶阀切断气源,若条件不允许,则必须确保气体在受控下燃烧,严防火焰蔓延烧毁其他气瓶或设施。
(二)气瓶气体发生泄漏
1.根据气瓶泄漏部位、泄漏量、泄漏气体性质及其影响和影响范围,确定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2.如果气瓶泄漏不能被就地阻止,而又没有除害装置,可根据气体性质,将泄漏的气瓶浸入冷水池或石灰水池中使之吸收。
3.气瓶发生大量泄漏事故时,应根据气体性质及周围情况进行处置,如果泄漏的是毒性气体,则应令周围的人迅速疏散,同时立即穿戴防护用具进行妥善处置。
4.易燃、可燃气体泄漏时,除迅速处置外,还应做好各项灭火准备。为处置事故和进行抢救,除忌水的气瓶外,应向气瓶特别是发生事故的气瓶上喷水冷却。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中毒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中毒,应立即抢救,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送入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要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入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清水洗净皮肤(黏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后,及时送入医院就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二)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
(二)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立即报警,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学院领导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三)人员撤离到预定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到人员尽快确认所在的位置。
第一百四十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搏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压,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仪器使用中发生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汇报。如发生失火,应选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用水扑灭。如火势蔓延,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和消防部门报警。
(二)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二)控制危险源,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对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要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一起及时堵源,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三)指导和组织人员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往上风方向迅速撤离危险区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同时做好自救和互救工作。
(四)做好现场清理,消除危害后果。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发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等措施,防止对人的继续危害和对环境的污染。
(五)对有毒有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六)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或当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时,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向所在地119、110指挥中心、安全生产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请求支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情况等。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日常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十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每位教职工、学生发现学院出现实验室安全隐患,应及时向院系、保卫处或资产管理中心举报。提供问题隐患所在楼宇、实验室房间号、问题描述和现场照片等信息。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整理、汇报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学院的任何部门在接到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后,安全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视察现场,进行现场研判,能及时排除的隐患立即排除,不具排除条件的隐患马上向分管领导、保卫处或资产管理中心报告,并做好记录,作为对举报人的表彰依据。
第一百五十条 对实验室安全隐患的举报应严格实行登记管理,对举报的各种安全隐患应立即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要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同时对举报人的隐私和权益做好保护,不得因举报受到任何惩罚和损害。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实验室安全事故,学校设置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电话,公布如下:
举报电话:0371-88856199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各部门应在显眼位置及网站公布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电话。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校师生应时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绷紧安全之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和解决实验室内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和设备财产安全,确保实验室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一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构建由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因未履职尽责或因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相关单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应条款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主体:
(一)相关人员
1.直接责任人;
2.实验指导教师;
3.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或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责任人;
4.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5.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6.校级责任领导。
(二)相关单位
1.发生事故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类型:
(一)针对个人
1.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诫勉谈话;
4.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5.经济赔偿;
6.处分(针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针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二)针对单位
1.责令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优评奖资格;
4.经济赔偿。
以上责任追究类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一百六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分级:
(一)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造成安全事故且未产生严重后果。
(二)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于5万元低于10万元),或有人员受轻伤。
(三)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高于10万元低于20万元),或有人员受重伤。
(四)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给学校、他人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重大(20万元以上),或有人员死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处理:
符合以下情形,需承担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且未产生严重后果;
(二)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二级科研教学单位开展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检查;
(三)不重视、不认真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四)未按照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二级科研教学单位管理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五)未按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建设,私自改变实验室房间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六)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源等管理规定;
(七)其他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
对不同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视其履行职责情况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主体 |
责任追究类型 |
直接责任人 |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 |
实验指导教师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 |
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处理:
符合以下情形,需承担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由于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并采取整改措施,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三)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造成安全事故;
(四)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五)未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六)其他因未尽到操作规范或监管责任等,造成的安全事故。
对不同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视其履行职责情况和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责任追究责任 |
类型 |
追究主体 |
一般安全事故 |
较大安全事故 |
重大安全事故 |
直接责任人 |
教职工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同时进行经济赔偿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
学生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教职工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同时进行经济赔偿并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
学生予以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教职工予以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同时进行经济赔偿并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奖资格。学生予以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
实验指导教师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警告。 |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同时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
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 |
书面检查 |
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
诫勉谈话、警告、记过,同时取消其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规定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履行职责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和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接到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直接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校级领导责任,如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渎职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承担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就涉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一)承担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承担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不合格,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
(三)承担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当年本单位工作考核不合格。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当年年度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事故调查专家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工作。
第一百六十八条 责任追究类型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经济赔偿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调查专家组意见,认定责任后直接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责任追究类型为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调查专家组意见,认定责任后提请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决定执行。
责任追究类型为行政处分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根据事故调查专家组意见,认定责任后提出处理意见。被追究责任人为教职工的,由教师中心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按程序执行;被追究责任人为学生的,由教育教学中心、科技发展部、保卫处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文件按程序执行。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的,由纪检和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为移送司法机关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理。凡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有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从轻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教职工或学生如对所受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院(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办法》院政(2024)52号、《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院政(2024)53号、《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院政(2024)54号、《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院政(2024)55号、《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院政(2024)56号、《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气体钢瓶安全管理办法》院政(2024)57号、《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院政(2024)58号、《黄河科技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院政(2024)59号、《黄河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院政(2024)60号、《黄河科技学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院政(2024)62号、《黄河科技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院政(2024)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黄河科技学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表
2.黄河科技学院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
附件1
黄河科技学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表
申请(使用)单位: 日期:
序号 |
化学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金额 |
用途(写明项目或实验名称及需要情况) |
申请人签字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总金额(合计): |
保管、存储 情况说明 |
存放在管制类化学品暂存室 保管员(签字): |
申请部门 审核 |
|
主管部门 审核 |
|
保卫处 审核 |
|
|
|
|
|
|
|
|
|
附件2
黄河科技学院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
申请(使用)单位: 日期:
序号 |
化学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金额 |
用途(写明项目或实验名称及需要情况) |
申请人签字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总金额(合计): |
保管、存储 情况说明 |
存放在管制类化学品暂存室 保管员(签字): |
申请部门 审核 |
|
主管部门 审核 |
|
保卫处 审核 |
|
|
|
|
|
|
|
|
|
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