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黄河科技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的通知


黄河科技学院文件


黄科大发〔2025〕111号

                                                                                                                                                                                                                                                                                                                              



黄河科技学院

关于印发《黄河科技学院实验教学

管理条例》的通知


学部(院)职能部门(单位):

为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升实验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黄河科技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5年730


黄河科技学院实验教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为实现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安全化管理,保障我校师生安全,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在实验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借助仪器设备等条件,进行独立操作的学习过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理论课程中的实验环节。

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内容包括:实验教学文件管理、实验项目管理、实验教学组织管理、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与考核、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行为规范管理等。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文件指学校组织、实施、规范实验教学过程的基本文件,包但不限于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表、实验报告、实验室使用记录等。文件存档时间不低于3年。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验教学计划中要明确实验教学应承担的任务、要求和学时分配。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列入课程目录。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和实验教学环节均需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包括本实验教学的任务、目的及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实验的学时分配和实验项目的选定等内容。实验教学大纲由专业、科教中心(教研室)和实验室共同制定,主管教学单位审核批准后报教育教学中心备案。实验教学大纲制定后,不得随意改动,如确需改动,教育教学中心复审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实验教材在开课前发给学生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实验,都应有实验教材。校内自编或改编实验教材,应按照教材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验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特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对实验教学做全面、系统考虑与安排,形成科学合理的实验内容体系。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新成果,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第九条  实验项目的选择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特点,符合实验教学大纲对能力培养的要求,加强基本实验技能训练,注重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实验项目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特别是涉及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高温高压、机械传动等高风险实验,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资源保障、保卫处)备案。

第十一条  每个实验项目均应填写实验项目卡,卡片信息要填写完整须包含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有实验环节的课程中,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使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占实验课程的80%以上;一门课程所开设的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不少于1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需经学部(院)组织专家论证,合格后方可列入教学大纲。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

第十三条  《实验计划开出表》是落实实验教学大纲的具体体现,也是检查实验教学和分配材料定额的依据。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在每学期第十一周将下学期开设实验项目报送实验室。各实验室必须在每学期第十二周认真按实验教学大纲规范填写《实验计划开出表》并在实验室存档。

第十四条  《实验计划开出表》经学部(院)审核批准后,各实验室必须按计划开出实验,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删实验项目。如确需变动,主讲教师与实验室协商后提出变动说明,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认可后方可执行。实验教学所需耗材由实验室依据《实验计划开出表》报所在学部(院)实验教学中心(或教务办公室)汇总,交主管院长审核后,于第十四周报资源保障部,由资源保障部集中购置发放。

第十五条  实验课表是实验室每学期开出实验课的依据。新学期第二周内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日志和实验教学大纲列出实验及开出时间,报送相关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要在学期开始前一周内编制出本实验室学期实验课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教学中心,一份报学教学办公室(或公共教学部),一份留本实验室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开出前,实验技术人员应检查仪器设备安全状态,准备实验材料,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实验结束后,应按规定处理实验废弃物,检查水电安全,对危险品严格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实验课的质量,应做到合理分组,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1人1组,其他实验以满足实验最低要求的人数为原则安排实验人数。

第十八条  每次实验实验教师均应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本》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第十九条  《实验实际开出统计表》是了解实验开出情况、统计实验开出率的重要依据。每学期第十六周,各实验室要规范填写,归入实验室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源台账,定期检查并记录。高风险实验须有专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须组织至少一次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师生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级—部(院)级—科教中心(系)”三级安全责任体系。教育教学中心、资源保障部、保卫处协同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须制定并张贴实验室信息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应急预案等信息。危险区域须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自查与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须上报并停用整改。

第二十五条  实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报告,并做好记录与事后分析。

第六章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验考核主要依据学生实验预习、实验技能、数据处理能力、实验课纪律、实验报告等综合表现评定。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成绩按有关规定填报课程成绩登记表,其实验的考核成绩作为课程总评成绩的一部分,比例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行实验教学质量责任制。教育教学中心对全校实验教学质量宏观监控;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对本部门实验教学质量负责,科教中心(系)具体负责实验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对主管实验室开设的实验课质量负责;课程主讲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对课程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和实验设备维护和管理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课程含有实验环节,课程主讲教师都要指导实验,严把教学内容的政治关,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学质量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实验室,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检查评估

1.教育教学中心学期初、期中、期末需检查实验教学的情况,每学期还至少抽查一次全校实验教学质量。

2.各学部(院)组织日常实验教学检查,掌握实验教学运行情况,并及时向主管学部()领导汇报实验教学中的先进事例和存在的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制定措施改进工作,促进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3.科教中心(系)主任和实验室主任要认真检查和监督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对实验的安排、准备、分组人数、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实验考核、成绩归档等各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

第七章 指导教师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合理选择实验方法;并在实验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准备好实验器材、设备,并认真仔细检查,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做好实验试做,考虑课堂可能发生的不确定因素,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次实验课前,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明确实验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与技能,课前须进行安全预演,排查安全隐患。

第三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全程在场,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必要时立即停止实验。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研究能力,并认真记录学生实验情况,以此作为学生实验课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应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并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抓好实验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数据、实验结果进行审核,并检查设备及实验用品,审核通过后,学生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和设备运行记录,及时整理实验环境,为下一次实验做好准备。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所有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并通过考核,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学生实验守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做好实验预习,熟悉实验过程,预习合格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观察,独立操作,认真分析实验数据,做好实验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应协助整理实验环境,按规定处理废液、废料,确保实验室整洁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认真整理实验报告,实验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

第四十六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实验教学活动,以旷课论处;请假未完成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育教学中心。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黄河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5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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