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部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工学部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学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学部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包括教学、科研及公共服务类仪器设备。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三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教学、科研需求,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部审核批准后上报学校,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条:购置仪器设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选择性能优良、价格合理、售后服务完善的设备。
第五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实验室负责人、设备管理员、供应商及校产管理处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及配套资料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实验室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及使用登记。
第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精密仪器设备。
第八条:使用仪器设备前,使用者应填写《实验室使用登记表》,记录使用时间、使用人、使用目的等信息。
第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员,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条: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精密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检定。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与调拨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借用的,依据《工学部设备仪器借用租用管理办法(暂行)》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借用仪器设备应按时归还,归还时应确保设备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丢失,借用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调拨应经学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调拨后,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更新设备台账。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处置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条件的,由实验室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经学部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处置,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购置日期、使用说明书、维修记录等。
第十七条:设备管理员应定期更新仪器设备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实验室负责人是仪器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办法。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警告:对初次违规者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
暂停使用资格:对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者,暂停其使用仪器设备的资格。
追究责任: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