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工学部设备仪器借用租用管理办法(暂行)
工学部设备仪器借用租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部仪器设备的使用及出租(借)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黄河科技学部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部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本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禁止公物私用。
第二章 设备登记与使用
第三条 学部所有仪器设备均应进行登记,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值、领用单位、领用人、安装放置地点等信息。设备信息应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如实录入,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设备领用人必须为学部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并负责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领用人因工作需要可随身携带便携式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等),但需定期将设备带回设备登记地接受清查盘点。
第五条 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将仪器设备带离设备登记地使用,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短期使用(不超过30天):
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填写《黄河科技学部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设备领用人签字后,经实验室管理员和中心领导备案后,送产教融合办备案。
单价1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的设备,填写《黄河科技学部仪器设备临时带出申请单》,设备领用人签字后,经实验室管理员、中心领导签字、学部领导签字后,送学校校产管理处备案。
单价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填写《黄河科技学部仪器设备临时带出使用申请单》,设备领用人签字后,经实验室管理员、中心领导签字、学部领导签字,经学校审批后,送学校校产管理处备案。
长期使用(超过30天):
在领用单位内部变更登记地的,经学部设备管理员复核后及时在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变更登记。
在校内跨领用单位变更登记地的,按学部仪器设备调剂程序办理。
将设备登记地变更至校外租(借)用办公、实验场地或科研合作单位的,填写《黄河科技学部仪器设备长期带出使用申请单》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经领用单位审核后报送校产管理处,由校产管理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设备出租(借)
第六条 设备出租(借)指学部仪器设备服务于校外人员或单位的行为,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领用人填写《黄河科技学部仪器设备出租(借)申请单》,经领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送校产管理处,校产管理处、校长审核。
2.校产管理处将出租(借)事项提请校长审批。
3.校长审批后,出租(借)仪器设备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
以上程序完成后方可实施仪器设备出租(借)。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及以上)在带到校外使用或出租(借)前,领用单位应组织风险论证。
第八条 仪器设备因故障需送修的,按照《黄河科技学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报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时,按照《黄河科技学部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办理报废手续。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条 设备领用人对设备保全负直接责任,领用单位对设备保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约定期满应予归还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收回并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参照第五条第五款执行。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在出租(借)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领用人及领用单位应及时报校产管理处并按照学部批准的赔偿金额积极向出租(借)对象索赔。因渎职失职给学部造成较大损失的,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设备出租(借)所得收入纳入学部财务统一按有关政策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